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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调查取证: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还有探视权吗

作者:上海调查  发布时间:2025-03-02 21:41:42  浏览:6

一、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范本  甲方(男方):** 男x年x月x日生,汉族,户籍地,身份证号。  乙方(女方):** 女x年x月x日生,汉族,户籍地,身份证号。  甲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经过充分的协商,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  一、被抚养人**,男,现年*周岁,原由女方**抚养。 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**自 年月日起随男方**生活,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、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,其抚养权归男方**。  

二、乙方**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。  

三、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 1、女方对孩子**享有探望权。  2、探望时间及次数: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**一次。  

四、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**的户口迁移手续。  

五、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,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,互谅互让,协商解决。  

六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 

七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。  甲方:  乙方:  x年x月x日  二、变更抚养费起诉书变更抚养费起诉书  原告:王小,女,生于1992年1月2日,北京XX中学学生,住XX区XX街X号院X楼X号。  

法定代理人:张XX,女,生于1963年1月6日,XX单位职工,住址同上,系原告之母。联系方式:  被告:王XX,男,生于1963年7月8日,XX单位干部,单位地址:XX大街XX号。联系方式:  案由:抚养费纠纷  诉讼请求:  1、判令被告根据现状,将原120元抚养费增加到合理水平;  2、由被告承担诉讼费。  事实与理由:  原告父亲王XX与母亲张XX于1996年4月2日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(1996)中民终字第XX号调解书调解离婚,婚生女王小由母亲抚养,父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20元,自1995年12月起给付。  至起诉日,现实的生活水平、教育费用、医疗费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,而被告还一直按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,这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、教育、医疗费用。原告虽然多次与被告协商,但被告拒绝增加抚养费。  故起诉至法院,恳请法院依法判决。  此致  XX区人民法院  具状人:  年 月 日  

三、协议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 可以。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,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。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,要遵循“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,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,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”的原则。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,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,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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